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综合评价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目的等,我们认为判决刘某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欠妥当,刘某的罪行更贴近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
近年来,有不少石化企业因“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变名销售”,是指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如石脑油)以化工产品(如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