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问题一:老员工是否可适用退役军人优惠政策?
甲企业的员工中有很多是退役军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由于对政策不熟悉,多年一直没有适用上述优惠政策,现在甲企业想享受上述政策,是否需要与退役军人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21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政策执行期间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计算,但是甲企业与退役士兵的劳动合同早在多年前已签订,社保费用多年前也早已缴纳,开始享受政策的时点应如何确定?
两种理解:
1、多年前签订的合同,当时没有适用优惠政策,现在已经超过3年期限,不能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2、文件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当月起,因此如果能现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应自当月起开始适用优惠政策。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问题二:中途离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何时停止执行政策?
甲企业2019年5月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当月开始享受优惠政策。2019年10月该退役士兵离职。
根据文件规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假设当地定额标准是9000元/人/年,甲企业只招用了一个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则核算减免税总额=6÷12×具体定额标准=4500元。
结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途离职,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仍然可以适用政策,但要根据实际工作日期调整计算减免税总额。
问题三: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如何确定扣减税款的顺序?
延续上例,甲企业2019年核算减免税总额为4500元。在2019年5月份实现增值税额及附加2000元,12月又实现2000元增值税额及附加,核算减免税总额4500元可以扣减5月份实现的2000元增值税及附加,以及12月实现的2000元增值税及附加,剩余500元,如果当年实现企业所得税额300元,可以继续扣减企业所得税额300元,剩余200元减免税总额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减。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
甲企业2019年核算减免税总额为9000元,5月实现增值税额1万元,全部扣减增值税额。该退役士兵当年离职,实际工作日期为半年,核算减免税总额为4500,那么多扣减的4500元,应如何处理呢?——应在后期补交多扣减的增值税额。
问题四:招用企业如何得知之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用政策的情况?
某退役士兵在企业入职已经适用了3年的优惠政策,那么之后在其他企业入职还可以继续适用该优惠政策吗?
文件规定: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个有效退役证件,只能适用3年期限的优惠政策,因此,一个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之前已经适用了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能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之前多次入职离职,那么现在招用的企业,如何得知其在以前已经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情况呢?
个人观点:
据部分地区了解,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能无法得知其在之前已经适用优惠政策的期限信息,如适用了优惠政策,有可能与一个退役证件只能适用3年期限的政策冲突,因此建议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意见。
问题五:执行期限是否只能到2021年底?
甲企业2021年5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由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甲企业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适用期限应如何确定?
文件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结论:
甲企业从2021年5月开始适用政策,则可继续适用到2024年5月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