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市场上很少存在对商品房使用“销售折扣”的案例,但是,依据政策规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应情况,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价格折扣,也就是销售折扣。“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税法并未就销售折扣这一政策对“商品房”有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来看,房地产企业也适用于“销售折扣”的政策。因此,在财务处理时,房地产企业应当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开发成本科目设置及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相关税金的缴纳,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今天主要和大家分析如何规范开发成本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
开发商为了加快去化,纷纷推出“老带新”奖励办法,鼓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开发商支付给老客户的“老带新”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老客户收到的这种奖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需要开发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这部分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开发商除了要求被奖励人到税局代开发票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等等,这些问题是广大地产业财务人员的困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这几天,湖北省外的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了逐步向好的趋势,预计再过一段时间,除湖北外,其他地方就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是时候聊一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交政府部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成后由政府部门回购,二是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以此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第一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涉税处理相对简单,但第二种方式的涉税处理就相对复杂多了,会涉及到视同销售、红线外支出等一系列问题,这无疑对广大财务人员带来困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作出部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