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实物用于投资入股,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也就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只有小额零星交易的(低于500元)才可以不需要发票,否则就需要发票。...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已从国企改革土地资产处置逐步扩大到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农垦改革、央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国家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依法确认股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下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意味着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那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若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若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未按约缴足出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