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了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办法第十二条指出了什么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以下情形: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
(一)对于不能移动的,涉及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业务,适用属物原则,根据标的物在境内还是境外来判断是否属于境内销售。
例如:境内某公司销售在美国的一幢办公楼不属于境内销售;而意大利一公司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处办公楼销售给另一家意大利公司属于境内销售。
(二)对于可以移动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属人原则,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但是也有例外,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给境内购买方时,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境内销售。
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发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境内销售。
我们比较下:美国某公司为境内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境内销售。该境外美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完全发生在境外,还涉及了在境内咨询,服务的接受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因此属于在境内发生。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甲公司向境内乙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乙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甲公司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吗?不需要,因为该专利技术完全在境外使用。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租赁公司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因为该自驾游汽车完全在境外使用。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种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情形是从境外销售方角度来介绍的,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或适用零税,其中要求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包括: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详见《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财税〔2016〕36号附件4(零税率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