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一、本罪的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者付款凭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持有,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发票,而且包括行为人自己在家中、案发处保存有伪造发票等行为。即凡是行为人将伪造的发票置于自己实际上的支配之下的,无论其是否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均可认定为持有。
本罪为行为犯,有持有行为的,即为犯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对本罪规定了2个幅度的法定刑: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律规范
(一)刑法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