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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的涉税帐务处理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21 11:34:34  

国务院国发[1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这项政策的调整财政部至今没有下达相应帐务处理的规定,给企业的做帐和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带来困难,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自营出口企
业对于如何进行涉外帐务处理感到茫然。
  自营出口企业按规定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对于采用何种退税方式,有
一定的规定。“免、抵、退”退税办法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
权的物资、供销、商业企业,但符合“免、抵、退”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须向主管征
税和出口退税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逐级汇总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未提出申请的自营出口企业,不实行“免、抵、退”退税办
法,仍执行“先征后退”办法。

下面,就“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税收管理办法,自营出口企业如何
进行帐务处理各举一例作简要说明。
  一、“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对按照“免、抵、退”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虽然财政部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21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对符合退税
条件的出口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法定征税率与规定的退税率之差乘
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
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某企业某月内销收入800万元(不含税),按离岸价计算的出口销售收入1660
万元,购进原材料23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91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
收讫,退税率13%。 
首先按规定计算应交税金和应退税金: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款=1660×(17%-13%)=66.4万元
应交税金=800×17%-(391-66.4)=-188.6万元

 1660×13%=215.8万元大于188.6万元
 应退税金=188.6万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23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1万元
       贷:银行存款2691万元

(2)产品销售时

 内销
 借:银行存款936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某产品8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万元

(3)外销
    借:应收帐款1660
         贷:产品销售收入1660

(4)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款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66.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4万元

(5)上缴税金时,应通过“银行存款”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核算,因本例应交税金为负数,故不需做分录。

(6)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188.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88.6万元

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

对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财政部财会二字(1996)
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销货款,借
记“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与应收出口退税的差额,借记“产品销
售成本”科目,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
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目;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收款”科
目。

仍以上例,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应交税金及应退税金:

应交税金=800×17%+1660×17%-391=27.2万元

应退税金=1660×13%=215.8万元

应转成本不应退税部分=66.4万

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应做如下分录:

(1)购进原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23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391万元
          贷:银行存款2691万元

(2)产品销售时内销
    借:银行存款936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某产品8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万元
    外销,
    借:应收帐款1660万元
        其他应收款215.8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某产品66.4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166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2.2万元

(3)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7.2万元
        贷:银行存款27.2万元

(4)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15.8万元
        贷:其它应收款215.8万元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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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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