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分析
年应纳增值税额=20 000*17%-1500=19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 000*13%=2600(万元)
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 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 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 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 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 000元,则
A 公司应纳增值税=20 000/(1+17%)*17%-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 000/(1+17%)*13%=2 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6 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 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 222-1406=816(万元)。
由此可见,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以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70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816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16 万元(816- 700)。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合算。
虽然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再出口,可以得到税收上的好处,但有时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时,外贸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者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进口,前者仍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己结汇且谁办理结汇都不影响退税。当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时,外贸出口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以调拨的方式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由另一外贸企业出口和办理出口退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