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涉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编造虚假计税依据,3家药企因税务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近日,国税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接连发布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公布一批企业存在税务问题,受到当地监管部门处罚。
医药观察家网梳理发现,本次因税务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中,有3家为药企,分别是湖北厚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武汉百草益园药业有限公司。
其中,湖北厚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被武汉市税务局稽查三局罚款,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此次对湖北厚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厚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抗生素原料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等。从企查查检索到,目前,该企业已变更了企业名称,现为"湖北沁华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被武汉市税务局稽查二局罚款,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此次对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湖北省第二家新开办的医药批发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等。目前,湖北同成医药有限公司服务的客户涉及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等三十多家二甲以上医院。
武汉百草益园药业有限公司因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被武汉市税务局稽查一局罚款,处罚公示期为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此次对武汉百草益园药业有限公司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百草益园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II类的批发兼零售、中药材收购以及药品批发等。据悉,该企业在2018年和2019年两次被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原因均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附详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