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办案,与申诉再审相似的有一审公诉、二审公诉、死刑复核检察(现为高检院公诉二厅的业务)等,其中一审公诉与申诉再审最具对比性。实践中,许多刑申部门的工作佼佼者,包括两次刑申业务竞赛的标兵、能手,大多也都有公诉工作经历。但公诉与申诉再审的区别是什么?可能大家经常有体会,但却少有人把他们一一列明。法曹君姑且一试,梳理了检察官办理一审公诉案件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九个不同点:
一、职能定位不同
办理一审公诉案件中,检察官承担两种职能,首先是控诉职能,其次是法律监督职责。申诉再审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只有一种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承担职能的不同,对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程度有一定影响。再审案件中检察官承担职能的单一性,是导致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和再审案件抗诉权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这种改革的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申诉案件的再审抗诉权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转刑事申诉部门行使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了一大批案件的再审程序,促进纠正了聂树斌、陈满、于英生、沈六斤等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二是案件来源不同
一审公诉案件来源于侦查机关的移送。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才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检察机关面对的一审公诉案件,表现为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通过这些侦查卷宗,检察机关可以详细了解在案证据情况、侦察过程以及侦查机关对案件提出的法律适用建议。申诉与再审案件则有两个主要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含其他途径转交,如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党政机关等转交来的申诉材料),主要表现为原审裁判复印件为主的申诉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第二个来源是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或者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案件,这种来源案件反映的信息类似于一审公诉案件,是比较完整和全面的。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诉案件大多是第一类案件,在这种案件中,检察人员通过初步审查发现原审裁判存在疑点的,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三、工作内容不同
办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含不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申诉与再审案件办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审查申诉(含立案复查)、提出抗诉(含驳回申诉)、再审出庭支持抗诉或提出检察意见(对于法院自行启动的再审案件)。
四、启动原则不同
对于一审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起诉法定原则为主、起诉裁量原则为辅”的原则进行把握,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将案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申诉与再审案件办理面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应当遵循“尊重司法权威和裁判既判力”的原则,凡不是“确有错误”的,一般不启动再审程序。
五、启动方式不同
一审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启动。再审案件的启动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含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另一种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自行启动。从实践情况看,目前法院自行启动是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审判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对检察机关出庭的立场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启动的再审案件庭审中,检察机关的立场是明确的,那就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对原审裁判持否定立场。法院自行启动的再审法庭中,检察机关的立场具有两种可能,对原审裁判的态度既可以是否定的,也可能是肯定的。
六、审前准备不同
一审公诉案件,检察官发现侦查工作不充分的,一般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自行补充侦查。办理申诉与再审案件,由于原审程序已经结束,检察机关不可能将案件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此,在发现原审裁判可能“确有错误”的情况后,应当立案复查,并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中发现的所有疑点,穷尽一切调查手段,自行补充调查。这里边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对法院自行启动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一般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全案复查,主要是就案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原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在再审法庭上提出检察意见。
七、庭前会议不同
一审公诉案件,由于绝大多数案情并不复杂、证据材料不多、双方争议不大,没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所以,在一审程序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很低,据各地统计,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一。而再审案件则不同,再审案件特别是可能的重大冤错案件,一般均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为了保证庭审的稳妥,法院一般都会主动召开庭前会议,提前就辩方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原案未移送的证据、是否需要出示新证据以及出庭证人名单等程序问题进行处理,并协调检辩双方就原案证据进行梳理,确定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重点、明确庭审中的事实和法律焦点问题,特别是会组织检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再审程序中是否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比如,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福建许金龙等四人抢劫再审案,辽宁王力故意杀人再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均召开了庭前会议。
八、庭审程序不同
首先,表现在举证、质证以及发表意见的先后顺序不同。其次,庭审问题的涉及面不同。一审公诉案件的庭审,检察人员为了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需要对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全面举证,发表关于定罪量刑的全面的指控意见。即便对于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虽可以简化出示,但仍是要向法庭出示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案件的庭审则不同,对于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由于在原审程序中已经向法庭出示过,无需再重复出示。法庭中,检辩双方仅就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只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庭审问题的集中性更强。
九、庭审结果不同
首先,庭审后在是否否定前期办案机关工作成果的态度上不同。实践中,一审公诉案件经过庭审,法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改变定性或者无罪判决率极低。再审案件则不同,由于是以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可能为启动再审的条件,特别是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抗诉的案件,实践中法庭最后一般都否定了原审裁判,无罪判决率很高。其次,宣判方式不同。对于一审公诉案件,特别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改革文件要求以当庭宣判为原则,实践中这些案件的一审当庭宣判率也比较高。再审案件则不同,考虑到再审案件一般是极其敏感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经过庭审程序后,这些案件一般还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一般采取了定期宣判的方式。
当然,申诉再审与公诉的关系也是足够复杂的,不是上面的“九个不同”就能完全概括的。法院的审判监督还是审判,那申诉引发的再审抗诉与公诉是什么关系呢?根据刑诉规则,公诉部门也可以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那么,抗诉到底是一种控诉职能、监督职能,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些问题,值得大家认真的思考。
文章来源:京西法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