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9日,洛阳财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顺公司”)成立。常珂、张志飞、雷红丽、马灵娣、郭莉娟、蒋媛媛均是财顺公司的员工,财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专门印制的检测凭证用于账目核对,但通过少记收入的方式(大约每天实际收入的一半)逃避税款。
2016年4月1日,洛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财顺公司开展稽查,调取了财顺检测站未及时隐匿的4天使用的检测凭证(2015年12月26日至29日)。
2016年4月5日,常珂、张志飞召集雷红丽、马灵娣、郭莉娟、蒋媛媛等人开会研究对策,并要求雷红丽、马灵娣、郭莉娟、蒋媛媛等人在面对调查时,统一口径称这四天使用的内部检测凭证系检测站搞活动所用。随后,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真相,逃避税务稽查,常珂、张志飞又指使雷红丽、马灵娣、郭莉娟、蒋媛媛等人将历年的内部检测凭证整理后用车辆拉走销毁。被销毁的凭证金额不低于9824930元。
2018年1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珂、张志飞、雷红丽、马灵娣、郭莉娟、蒋媛媛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各个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六被告均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结合各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9个月或者1年的有期徒刑,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并处相应的罚金。
明税观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刑法162条之一的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些会计资料,而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匿和故意销毁行为如何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两种情形下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案属于“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情形,被销毁的凭证涉及的金额不低于9824930元,因此已经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
刑法也明确了触犯本罪不仅要被判处刑事处罚,还要并处罚金至少2万元,因此,不管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员工,都不要做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企业的员工,虽然是受雇于企业,但是仍然要依法做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明白是否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