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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发票偷税漏税 及时补缴免于刑罚

信息来源: 嘉鱼法院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23 17:14:09  

一男子为偷税漏税而伪造发票,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因其主动补缴税款,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2014年,被告人王鹏(化名)是嘉鱼某物流公司的法人,其公司为挂靠其公司的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为了少缴税款,他在为其中8辆货车办理车辆购置税时,使用由他人提供的伪造的烟台东联汽车销售公司、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张,票面金额合计168.8万元。王鹏持该伪造发票在县税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少缴税款104427.33元。随后其自动投案,并补缴了税款。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税款,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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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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