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
有关专家介绍,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同时,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也是税务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包括: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成员改以往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制为单位制,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的集体智慧,确保及时审理重大税案。
办法要求,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