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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投资分红收益,主要账务税务处理要点

信息来源:个人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5-28 10:42:53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持股比例,以确定不同股权投资类型,相应分红则有不同账务税务处理。

  一、若持股50%以上,即为“控制”,应属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持股比例6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80万(300万×60%)

  贷:投资收益  18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180万

  贷:应收股利18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权投资,取得利润分配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18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若持股比例20%至50%,即为“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应属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持股比例4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乙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计算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万(1000万×40%)

  贷:投资收益  400万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公司对于应分股利予以确认

  借:应收股利  120万(300万×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同样道理,上述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40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若持股比例20%以下,则通过相应金融资产项目核算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购买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200万股(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占股比例0.5%。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股0.6元分配现金股利,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20万(200万×0.6)

  贷:投资收益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上述“投资收益12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依法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持股比例”是判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控制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常用标准,但并非唯一、也非绝对标准;具体判断时,还需要综合考虑间接表决权、表决权分布、潜在表决权、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权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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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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