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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分析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8 10:08:35  


一、判断条件不同

(一)异常凭证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依序判断:1. 先确认开票方为走逃(失联)企业;2. 再确定违规情形;3. 违规情形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二)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按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四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1. 真实交易2. 销方本省专票3. 票实相符4.无证据表明购方知道销方专票是非法获得。

否则,即为非善意取得:如条件1为假,则按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处理;如条件2不符,则按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条处理;如条件3不符,则按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处理;如条件4有假,则按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处理。

二、该份专票处理不同

列入异常凭证的这份专票,其本身可能仍会获得抵扣。所以,即使列入了异常凭证,仍要及时勾选认证;而善意取得的这份专票本身已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三、其他不同见下表

栏  目

异常抵扣凭证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

定   性

未定性

定性销售方虚开

取得对象

走逃(失联)企业

虚开专票销售方

当期处理

暂不抵扣

不得抵扣

 

后期处理

纳税人提请核查;

走逃(失联)解除

重新取得专票;

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非法取得


四、异常凭证可能会转化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票

如果税务机关查实走逃(失联)企业属于虚开发票,购买方取得的异常凭证,就要按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来判定为善意取得或非善意取得。

五、均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按76号文件理解,只需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的当月作不抵扣或进项转出处理,未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异常凭证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异常凭证是尚未定性的票据,是否违规有待核查。对于增值税来说,仅不符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形式要件而暂时不得抵扣,且异常凭证本身能否继续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是待定。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只要异常凭证尚未被定性为违规,仍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因为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来理解,只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形式、来源确定为违规的,才不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在税务机关证明异常凭证为虚开后,才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异常凭证所记载的购进业务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该笔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异常凭证不能决定该笔购进业务能否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虚开的专票不是合法有效凭证。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但是,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所记载的购进业务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该笔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不能决定该笔购进业务能否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仍有“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没有合规发票这一形式要件就不得税前扣除。但在司法判例中,发票不是证实该笔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唯一要件,唯票扣除的败诉案例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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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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