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企业生存发展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从去年开始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更是如此。那么对于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增值税款,那么在所得税前是否要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额?
有些人认为不用,很简单一个道理国家减免税就是为了让企业获利,增加企业发展的后劲。如果在又要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意义又在什么地方?
这些话听上去非常有道理,但却只是一般的理论分析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
那么具体是否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