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A.财税[2000]91号,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法有两种,依序进行: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2、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但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被财税[2008]159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B.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法有四种,依序进行: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会计处理应计入合伙企业利润核算。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在税收上对投资分红仍应单列,应按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分配并纳税。投资分红单列并分配纳税后,合伙企业税收亏损将大于账面亏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C.财税[2008]159号修订了分配方法与顺序,与合伙企业法保持一致。在合伙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投资分红的税收规避。
例:如果某合伙企业盈利100万,其中,以合伙人名义对外投资,取得投资分红60万。有自然人合伙人3人,企业合伙人2家。假设: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的约定不明确;取得投资分红属于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规定。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进行分配:2家企业合伙人分得70万,3家自然人合伙人分得30万。
企业合伙人纳税申报:1)免税所得,35×60/100=21万;2)应税所得,35-21=14万元。
在投资分红较多的年份,或在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年度或缺少利润弥补即将到期的亏损,加大对企业合伙人的分配,以后年度再权衡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