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跨国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原则,需要在遵守两国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判断属于是哪一个国家的居民身份而在哪一个国家缴税,然后在遵守另一个国家国内税法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属于另一个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身份进而按税额差补税。比如中国和德国的企业所得税,遵守中德税收协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为判断居民纳税人标准判断总机构所在地在德国进而由德国来缴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我国税法判断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标准是只要具备了法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就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或者虽然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但是也有缴税义务,那么已经在德国缴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还要就税额差补税。还有中国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所以说比如香港,虽然在国籍上属于同一国,但在税法上属于不属于大陆境内的境外企业,就必须在遵守中港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按上面说的总体原则来执行。具体实施如下:比如企业所得税,如果按中港税收协定已经在香港缴了税,下面就要判断是否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进而补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两个概念,一个为居民纳税人,另一个为非居民纳税人。判断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为法人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判断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为我国的非注册法人并且在我国境内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的设立机构。其中居民纳税人和来源于我国境内并且所得与我国境内设立机构有关的非居民纳税人按25%的税率执行,来源于我国境内并且所得与我国境内设立机构无关的非居民纳税人按10%的税率执行。法人注册地标准好理解,只要成立企业有法人注册就行,而实际管理机构通俗上理解就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中国召开且设立的机构在中国实行生产经营的全面管理。比如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生产部,仅仅作为一个生产车间,而没有全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就谈不上实际管理机构。另外,需要注意,境内居民企业对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除此之外,按照相应纳税义务的规定全部要征税。
再比如个税,如果按中港税收协定已经在香港缴了税,下面就要判断是否属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进而补税。我国的跨国(严格来说是跨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征税问题比较烦琐,就个税各个项目所得的纳税义务整体上来说要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比如就工薪所得来说不仅要区分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和免税问题,还要区分非纳税义务人的不征税问题,还要区别普通职员和高管的个税纳税区分情况。其中整体上,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取得的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个税的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为在我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或居住时间达到一个纳税年度(注:我国的纳税年度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才算一个自然年度。比如境外某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为某个年度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就不算一个纳税年度,这时就不算我国的个税居民纳税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外个人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不超过90天,都算作满一个纳税年度判断为我国的个税居民纳税人。判断好了个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才谈得上征税与免税问题。在判断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以及下面表格中介绍的工薪所得五年征免税的天数时间定性依据上,对其个人入境、离境、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在确定为我国的个税纳税义务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天数时间定量依据上,对其个人入境、离境、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其实际在华工作天数。下面结合个税的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的征免税和非纳税义务人的不征税以表格形式来介绍我国个人工薪所得个税的纳税实务处理,如下: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 或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90天 (协定183天) | 非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90天 (协定183天) 不超过1年 |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1年 不超过5年 | 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
5年以上的 | 在我国纳税 |
这张表格是适用普通职员的,如果是公司高管,凡境内支付所得不再区分不征税问题,统一在我国纳税,而境外支付所得按上面表格中同普通职员一样的规定执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居住不满90天或不满1年的,按上述表格规定执行,并且就不满90天的第六年起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上面说的是工薪所得,如果是香港公司分红给国内(事实上为境内)个人的股息所得,如果这里的国内个人属于上面说的居民纳税人,就应该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如果是上面说的非居民纳税人,就应该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股息红利所得的税额计算为就全部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执行。再说下个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例举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外的其他任何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应税所得行为征税。
股息红利所得特殊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这里说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另外,还有外籍个人取得的属于我国应纳税义务的股息红利所得有特殊税收优惠。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现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华侨和港澳台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外籍人员的政策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所得特殊规定:1、(境内上市公司,指上交所的A股或B股)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H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穆泊根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