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那金融商品转让时适用差额计税,是否必须以得发票呢?
如果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如何取得发票呢?
答复时间:2020-02-24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第一条(三)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3.金融商品转让并不在4-10款的规定内,按买入价规定执行即可。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