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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是否必须取得购买时的普票发票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28  

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那金融商品转让时适用差额计税,是否必须以得发票呢?

  如果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如何取得发票呢?

  答复时间:2020-02-24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第一条(三)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3.金融商品转让并不在4-10款的规定内,按买入价规定执行即可。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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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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