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是在没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是失控发票?
对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管有没有申报,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显然,开票公司不止为题主一家开具发票,将受到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至于因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无真实业务交易,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其目的有两个,用于报账或者用于所得税前扣除。
这两个目的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于报账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效果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样,虽然未用于抵扣,但助长了虚开行为,因此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对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严重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更是有许多人认为普通发票的作用已经不大,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然而,虚开普通发票同样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这则案例因购买虚开发票被判: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常以低价(不用开具发票的价格)购买钢材回来,等到有工程做使用了这些钢材后就需要找发票充账。2013年5月,**公司准备承接一个4000万元的工程,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的被告人黄某某授意时任该公司财务的黄**(另案处理)购买低于市面税点的发票,财务黄**遂联系詹某(另案处理)要求对方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随后,詹某将自己打印出来的26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购货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佛山**贸易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邮寄给黄**,收取票面总金额0.12‰的税金人民币24000元。黄某某、财务黄**在收到上述发票后,由于上述工程没有谈成,直至被查获,发票一直放于公司没有入账使用。
2015年9月10日,民警从**公司起获了上述26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复函》及《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表》证实,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取得虚开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另外一个目的用于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前抵扣,其行为也构成漏税,会被税务机关调增所得税并且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税务处罚。
开票公司不管是虚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不管是真票还是假票,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因取得虚开,如果是恶意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因此,现在由于金税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在票面上注明购买人以及纳税识别号,因此可以追踪到购票人。不像以往由于普通发票不写购买方,税务无法追踪,致使有许多人和单位买票报销。
如果因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被查,有关机关会调查取证,也会引火烧身的。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所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