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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便[2019]35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会计政策披露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6 09:07:17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会计政策披露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9]35号          2019-10-15

各有关单位:

  2019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的“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感谢你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常琦

  电话:010-6855 252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英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1:

《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于2019年8月1日发布了《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了有助于主体向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会计政策披露,IASB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IASB建议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主体披露其重大的(significant)会计政策的要求修改为披露重要的(material)会计政策。此外,IASB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进行相关修订,以助于主体运用重要性概念进行会计政策披露。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IASB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17段,要求主体披露其重要的会计政策而非重大的会计政策。您是否同意该修订建议,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二:IASB建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后的第117A段中指出,并非所有与重要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相关的会计政策,其本身均对主体的财务报表而言是重要的。您是否同意该修订建议,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三:IASB建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后的第117B段中列举主体在何种情形下可能认为一项会计政策对其财务报表是重要的示例。您认为IASB提出的示例对描述此类情形是否准确且有帮助?如果并非如此,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四:IASB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作出重要性判断》中增加两个示例以说明在会计政策披露中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您认为示例有用吗,是否能够有效说明重要性概念在会计政策披露中的运用?如果并非如此,请提出您的建议及其理由。

  问题五:在IASB建议的修订中,是否有难以理解或翻译的措辞或术语?

  问题六:您是否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有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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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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