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纳税人支付改签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因此,如果纳税人支付的改签费是因机票价格上浮产生的,属于购买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是改签的手续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