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提问内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款进项税计税基础为(票价+燃油费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每次计算进项税的时间需要拆分,实际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对进项税的影响金额并不不大,建议直接按照支付金额来计算进项税,可大大提高办税效率。
回答内容: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