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法院裁定过户或拍卖无证房产)——中山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提交资料: | ||||||
转让方 |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 | |||||
2.身份证明 | ||||||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房屋转让资料 | ||||||
(1)房产属公开拍卖取得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 ||||||
(2)房产属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 ||||||
4.房屋原值 | ||||||
(1)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5.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 ||||||
非居民企业,提供房产取得或持有时的支出以及房产折旧或摊销金额情况合法有效凭证; | ||||||
6.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打印),及由纳税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其家庭省内住房情况。 | ||||||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受让方 | 1.身份证明; | |||||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打印)。 | ||||||
◆办理流程: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 | ||||||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 ||||||
税种 | 转让类型 | 个人 | 单位 | |||
转让方 | 增值税 | 按原不动产取得及不动产类型参照“转让购买所得房产”“转让自建房”“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产”“转让未办证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政策。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附加 | ||||||
个人所得税 | ||||||
企业所得税 | ||||||
土地增值税 | ||||||
印花税 | ||||||
受让方 | 契税 | 住宅 | 家庭唯一住房 | 90㎡及以下 | 成交价格×1% | 成交价格×3% |
90㎡以上 | 成交价格×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及以下 | 成交价格×1% | ||||
90㎡以上 | 成交价格×2% | |||||
家庭二套以上住房 | 成交价格×3% | |||||
非住宅 | 成交价格×3% | |||||
印花税 | 住宅 | 免征 | 合同金额×0.05% | |||
非住宅 | 合同金额×0.05% | |||||
非住宅 |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 |||||
◆代开发票范围: | ||||||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 ||||||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 ||||||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