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不同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1-6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1026日上午90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国地税合作规范相关问题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访谈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问题一:我国为什么有国税局还有地税局?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两个系统。

问题二:国税局和地税局有什么不同呢?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 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 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从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2009年 起,以下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 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 叶税。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也不同。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的职务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 管理;省级地税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税系统由省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问题三:直辖市有地方税务局吗?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我国现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均设有地税局。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实行合署办公。

问题四:当前形势下大力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意义?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制定出台《合作规范》,推动国地税加强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第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是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三,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问题五:各省市国地税合作什么时候正式开始?

1994年分设以来,为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国地税双方一直在各自法定职责和范围基础上,在联合税务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等方面有所合作。双方通过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切实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6月,为推动国地税合作规范化、制度化,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自71日开始实行。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简称国地税局,下同)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落实《合作规范》,在推进服务一体、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信息共享等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

问题六:《合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合作规范》包括5部分32个合作事项。第一部分是纳税服务合作,明确了联合办税服务等12个合作事项;第二部分是征收管理合作,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等11个合作事项;第三部分是税务稽查合作,明确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4个合作事项;第四部分是信息共享合作,明确了共享内部涉税信息等2个合作事项。除了以上4部分29项具体合作事项外,还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3个合作事项,确有合作的必要,但又不能归到上述4部分中去,《合作规范》单列形成了第五部分,即其他事项合作。

《合作规范》在内容上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现了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合作规范》明确的合作事项,在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工作程序均要按照现有《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执行。

二是,为各地合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全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既要强调规范运作,又要坚持务实创新,因此,在具体合作事项中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相关内容。各地可以在这32项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鲜活丰富的经验素材。

《合作规范》中关于纳税服务合作有12个合作事项,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税务登记类,有3个合作事项,具体包括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等;二是办税服务和咨询类,有7个合作事项,具体包括联合办税服务、联合税法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联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合纳税信用评价等;三是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类,有2个合作事项,包括联合为大企业和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旨在通过国地税服务联合,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等问题,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合作规范》中关于税务稽查合作有4个合作事项,分别为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联合开展共同管辖案件检查和协同开展案件协查等。旨在通过执法协同,解决执法多头查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推动实现公平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

为解决纳税人关注问题,《合作规范》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明确宣传培训重点,统一宣传培训口径,通过办税服务 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联合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宣传和培训,切实提升宣传效果,统一政策口径,有效解决了政策答复多口径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