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价分离 明确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实行价税分离,从法律层面肯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承担了税款,有利于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主人翁意识。
以消费税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此看来,似乎否定了消费者是纳税人。
一、何为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可对于何为负有“纳税义务”,不同的著述却有不同的理解。例如,《谁是中国的纳税人》一文指出:能够以纳税人身份同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或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几乎清一色的都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要履行纳税义务,必须亲自前往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否则只能称为负税人而不是纳税人。但是《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一书中提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劳动者,而非企业,企业只尽到了代扣代缴的义务。除此以外,《对纳税人的定义还需深入认识》一文也提出,纳税人应该是真实承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分歧,其实是对“履行纳税义务”含义的理解不同。“履行纳税义务”可以指实际前往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以完成纳税义务,也可以指实际承担该部分税收而履行纳税义务。
二、负税人是不是纳税人?
现实中,企业往往会在与他人发生交易的时候,通过抬高价格,将其承担的税款以“寓税于价”的方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就是税负转嫁,所谓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在这时产生。负税人的意思指最终承受税收负担或实际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这是学术界为了弥补法律上的不足而订立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间接税中,多数的税种都实行的是“价内税”制度,即最终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名义上只支付了价格,但实际上,他们还承担了税款。
依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等。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会让消费者产生迷惑——上述权利自己能不能享受?笔者认为,负税人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并没有切实解决消费者有无纳税人权利这个问题。
三、真实缴纳税款者即为纳税人
笔者认为,要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应该做到价税分离。对于所有的间接税,在每一次流转时,销售方虽然售卖的价格不改变,但在销售时开具的发票或凭证上,应清晰地标明税款是多少、商品价格是多少。通过这样的做法,能从法律层面肯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承担了这部分税款,这就使消费者符合了纳税人的相关定义,消费者就应当被称为纳税人。在实行价税分离之后,就从法律上肯定了消费者作为纳税人的合法地位,有利于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主人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