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购进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
新《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对融资购进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与老准则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不仅直接影响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处理,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处理有较大差异,且直接影响每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第4号准则-固定资产》第八条:购买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购置成本以购买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条款规定,企业融资购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以各期实际付款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来确定。即购入固定资产时,其账面价值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合同上确认的总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融资购入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现值,就是指企业按照各期应支付价款选择适当的折现率(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实质上就是收益人的必要报酬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购)入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第21号准则—租赁》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科目中列示。从报表列示角度看,“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账户,属于负债类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购入固定资产,从其形式上来讲就是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分期支付相应的货款;所以,在税收上应同属于外购固定资产的类型,其计税基础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总价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确认,而不是以《第4号准则》规定的购买价款现值为账面价值确认;这就使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导致每个纳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按税法计税基础允许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折旧额不相等,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影响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8号准则—所得税》规定,融资租(购)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购)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对应科目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所以,融资租(购)入资产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应将其视作为永久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是在每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税收上属于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费用类科目,其计税基础就为“0”,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纳税调整,在资产入账时根据“未确认融资费用” 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所得税税率),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