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征增值税的申报:库存化肥要单独核算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0月1日-22日,是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第一个征期,纳税人需要把握应税范围,单独核算库存化肥,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一、应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化肥,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
另外,要留心进口化肥征收增值税的名称及税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下列进口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肥料用硝酸钾,税号为28342110;其他氯化钾,税号为31042090;硫酸钾,税号为31043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税号为31052000;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1053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税号为31056000。
二、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出口的化肥,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在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9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纳税人要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准确填报
【例1】甲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9月销售8月31日以前购进的化肥51500元,销售9月1日以后购进的化肥30900元,销售其他免征增值税的货物20600元。该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甲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对库存化肥进行单独核算,统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甲公司9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400元[(51500+30900)÷(1+3%)×3%]。
如果9月甲公司销售8月31日以前购进的化肥8240元,销售9月1日以后购进的化肥10300元,提供营业税项目营业额20600元,甲公司当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以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都不超过3万元,增值税和营业税全部免征,当月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均用零表示。
【例2】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2015年9月,销售8月31日以前生产的化肥含税价412000元,销售9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肥含税价791000元,销售其他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含税价300000元。同时,乙公司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0000元,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乙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乙公司能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库存化肥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9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肥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乙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销售库存化肥应纳增值税=412000÷(1+3%)×3%=12000(元);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70000×[412000÷(1+3%)+300000]÷[412000÷(1+3%)+791000÷(1+13%)+300000]=35000(元);
3.销售9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肥应纳增值税=791000÷(1+13%)×13%-(70000-35000)=56000(元);
4.9月应纳增值税=12000+56000=68000(元)。
【例3】丁公司属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出口化肥和其他货物,能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2015年9月,内销货物销售额800万元(不含化肥出口),销项税额136万元。出口化肥折合人民币319万元,其中8月31日以前生产的化肥含税价206万元,9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肥含税价113万元。同时,当月出口其他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已知2015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119万元,但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丁公司当月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根据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其出口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其库存的化肥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丁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进项税额转出=6+17=23(万元);
(1)不得抵免的税额=300×(17%-15%)=6(万元);
(2)简易计税办法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206÷(1+3%)÷[206÷(1+3%)+800+113÷(1+13%)+300]×119=17(万元);
2.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206÷(1+3%)×3%=6(万元);
3.当期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800×17%+113÷(1+13%)×13%-(119+10-23)=43(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0;
5.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00×15%=45(万元);
6.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43=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