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及其政策
一、软件企业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出口企业
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三、福利企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宣传文化事业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再生资源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核电企业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