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建构和谐税收关系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4

    新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20073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事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实现利益平衡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自1993年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其后,有关部门就在着手进行“两法”合并立法的调研工作。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新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缓慢,前后历经了10多年的努力。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曾认为“‘两法’合并将阻碍引入外资,会导致出现大规模撤资”;更多的部门则认为当前是完成“两法”合并的有利时机,应当积极推动“两法”合并。 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互冲突与碰撞,导致“两法”合并的重重阻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中央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即是有关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

作为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比如,对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5年 的过渡期,保障其现有的税收优惠利益;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利于西部的扩大招商引资,促进西部的发展;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扣除,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等。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   

二、确立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除对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确定其中有效的法律条文、应予以修改完善的条文以及应当废止、补充的条文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大量税收行政规章和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两法”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三、实现公平竞争与税负差异相协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平等的要求。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以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进行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企业的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以适度的税收利益为诱导,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不仅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进行了完善、修订和补充,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补充到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存在矛盾与冲突的规定予以废除或修改。如适应当前节约型经济建设的要求,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抵免;适应资本弱化不断推陈出新的避税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安排,并制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对避税的一般防范性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能够满足社会、经济的新形势发展,能够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的规范和调整。 

新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