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减税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26

进入“十二五”以来,我国经济增速下行的趋势十分明显。2011年经济增长率为9.3%2012年、2013年为7.7%2014年降至7.4%2015年第一、第二季度为7.0%,而刚刚过去的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速降至6.9%,自2009年第二季度以来首次跌破7%

导致“十二五”以来我国经济增速下滑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由于人口结构变化导致潜在增长率的下降是一个重要因素。2012年以来,劳动年龄人口开始负增长,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明显加快。长期以来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逐步丧失,劳动力成本呈现持续走高的趋势,这意味着我国的要素禀赋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劳动力成本优势不断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并带动对出口产业投资形成的经济增长模式已难以持续。旧的经济增长动力逐步衰退,单纯依靠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不可能长期持续,我国经济要焕发内生的增长动力,应对“人口红利”下降带来的经济增速下行,从长期看只能依靠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通过促进创新创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014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表述为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基本特征。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未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0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主要包括: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以及简化审核手续。其中,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被大大放宽了,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会进一步鼓励企业的研发投入,对于企业充分利用外部人力资源和加强企业之间以及产学研之间的深度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则是针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研发投入实施的减税政策。

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原来只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以及向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分别自2015101日和201611日起推广至全国。

在经济增速持续下行的压力下,上述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对研发投入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等特定活动的定向税收优惠,兼顾了“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双重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