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9-17

    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签订的一份金额6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因商品价格大幅下跌而未履行,于是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和滞纳金。对此,企业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已经作废,并未履行,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该企业认为未履行的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