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实务问题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补充:只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都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3.税务总局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两个文件办理
4.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补充: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业务,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
5.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补充:除了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特殊情况,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此类业务。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培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8.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补充:仅限于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9.出售二手房的纳税人,可在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大厅等办理场所办理完所有涉税事项。
10.纳税信用按年度进行评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不参加本期的评价。营改增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如您单位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含)之前,且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没有注销,就可以参加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条件。
11.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12.税务总局允许地税局在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后,继续转委托第三方单位代征税款并代征增值税发票。其中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增值税发票保管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二是能不能实现与税务部门办税网络的连通;三是地税局能不能对该委托单位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1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如个人出租房屋给公司做办公性用房),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15.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16.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17.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在国税局、地税局是统一、一致的,评价结果也互为认可。您单位2015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果是A级,在国税局仍可以享受诸如按需领用普通发票等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
18.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