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能任性
实践中,我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享受优惠状况、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情况和经营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对哪些企业禁止推行核定征收,对哪些企业可以推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其涉及的财务及相关税法知识多,管理难度大,被业界人士戏称为“税种之王”。税务机关为提高效率,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由于企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财务核算水平高低不一,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还存在种种问题,必须加以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就是依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再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笔者认为该项工作存在以下的问题。
图省事,造成扩大化趋势。由于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经营性质不一,财务核算千差万别,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加之目前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很大难度。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一定情形下,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些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见,核定征收税款须在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列举的情形时,才能依法实施。但现实中,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图省事而实行核定征收,甚至明确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造成一些地区核定征收呈扩大化趋势。
单一化,核定依据不科学。笔者发现,在已推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几乎千篇一律地单纯以企业收入为依据。一些纳税人为了逃税,千方百计不计、少计收入,或者尽量不取得发票,隐藏真实的交易情况。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议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计算企业真正的应税所得额。盲目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不仅有违企业所得税的本义,而且会使一些获得能力强、应税所得额高的企业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必须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升管理质效,最大限度防范税收风险。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面。企业所得税的本义就是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必须通过正确的财务核算来完成和体现。如果一味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大面积推行核定征收,就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本义,使其失去了应有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享受优惠状况、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情况和经营特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划分对哪些企业禁止推行核定征收,对哪些企业控制核定征收,对哪些企业可以推行核定征收,对哪些企业应推行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将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及实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界定为核定征收的“禁区”,严禁推行核定征收;将设有完整会计账簿、能够准确核算财务成果的纳税人,界定为核定征收的“限区”;将设有会计账簿、能核算财务成果或推定财务成果的纳税人,设定为核定征收的“缓区”;将没有设账或账务混乱不能核算或推定财务成果的纳税人,设定为“进行区”。通过划区,来规范核定征收的随意性。
加强税收辅导。一些税务机关之所以大范围推行核定征收,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经营状况等因素不了解,对查账征收没有底气,于是采取简单的核定征收了事。为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强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人财务核算资料,准确真实地核算其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引导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全面督导清缴质量,提高查账征收的水平和效率。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在加强税收辅导的基础上,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对核定征收户的事后检查力度,发现因核定征收少缴税款的,通知纳税人立即补缴税款,并作出相应处理,不能使核定征收成为纳税人少缴税或逃税的一块挡箭牌,以此引导这部分纳税人向查账征收转化。此外,要加强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事后检查工作。对申报准确的,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给予免查或发票发售等方面优惠;对申报混乱或有重大逃税嫌疑的,重点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加以处理。
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管好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关键。要有管好企业所得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心,不能图简单敷衍了事。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懂财务,熟税法,会查账,及时学习新知识,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要经常深入企业一线,掌握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有的放矢地管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