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制度改革后税务处理有哪些不同?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14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无独有偶,近期,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税法专家认为,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制度上解决了广大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找到了结合点。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