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10

    “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近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就“营改增”对旅行社业的影响致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解决“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

函件指出,由于旅行社行业的特殊性,企业进、消项税款不能充分抵扣,由此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际实施过程中有所增加。因此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函告企业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争取使相关部门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发现和解决旅行社企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使“营改增”政策的红利能够真正落实到企业身上。 

一、税负恐增加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成难点 

“需要慎重考虑,不然旅行社将来大幅度涨价真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北京一家大型旅行社企业的工作人员称,旅行社现在的纳税方式是(收入-可抵扣成本)*5%来进行纳税,如“营改增”之后,则应该按销项税-进项税(采购成本*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旅行社行业的采购成本这块,很少有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主要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于旅行社能抵扣的部分会直接减少,另外相应的税率一般情况下也会提高,总体税务负担会很重。 

有关专家认为,如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旅行社行业将完全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下税负相比有十数倍的提升,旅行社企业自身无法承担,只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将面临旅游费用整体提价7%以上。 

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成本项目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费虽然已经“营改增”,但根据已经实行的“营改增”政策,旅行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餐费、门票、“农家乐”住宿等其他费用项目因较为零散,即使“营改增”,取得专用发票的难度也较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涉及的签证费、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账单等,只能取得当地账单或收据。 

二、税负恐加重,仍存行业规范问题 

税负看似增加的背后,也有旅游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对行业服务规范的担心。 

“建议都有道理的,按性质上看旅行社就是生活服务,提供的产品是机票酒店等各项要素的打包及线路策划服务,所以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项目(比如采购机票、酒店的成本等),按实际收入即差额纳税是有道理的,但是不验发票这个从规范运营角度看有点站不住脚。”某大型旅行社工作人员同时也认为,旅行社税负加重的情况下,忽略了自身行业经营不规范核心价值不突出的现状。 

中国旅行社协会致函中第三点“对旅行社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提出:第一、中旅协建议将旅行社行业划归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类行业,全行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部分成本保留营业税的差额政策,扣除票据包括旅客个人抬头的票据及境外单据。第三,部分采取增值税抵扣政策。

从中国旅行社协会的提议看出,“营改增”就要来了,但旅行社行业还是很茫然,对增值税的了解并不深入,也抵触较大。如果采纳第一项建议,生活服务业大家都要学习了,餐饮业、酒店等也将萧规曹随,这无疑给那些希望从生活服务业获取一部分进项的企业泼了一盆刺骨的冷水。第二项建议,如果大家都这样干,真搞不清楚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有增值税被营业税给吸收合并了?第三项,部分采取进项抵扣的一般计税方式,这与此前盛传的简易征收方式也存在矛盾。中旅协的上书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全社会对营改增的高度重视。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经营思维,增值税环环相扣的设计也使得部分行业之前一些不规范的运作变得举步维艰。这也是营改增给全行业带来的考验。 

附: 

中国旅行社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影响的意见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我会在2013年就国家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向贵部、局报送过《中国旅行社协会关于对旅行社业实施“营改增”的意见函》(旅行社协(2013008号)。鉴于国家推行“营改增”进度的逐步加快,旅行社行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对国家增值税相关政策的理解,再一次提出对于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一、旅行社行业现状及“营改增”可能存在的影响 

1、旅行社行业经营现状 

根据目前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点的规定,旅行社一直以整个业务链条的增值额作为营业税纳税基数,本质上符合国家增值税的实质,税率上按照营业税税率5%执行,按收入计算,营业税税负约为收入的0.3%-0.4% 

旅行社行业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但手中并不掌握资源,且属于微利行业,一般旅行社的综合毛利率在5%-7%之间。 

旅行社业务中涉及的成本项目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门票、地接费、签证费等。 

2、“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 

如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政策操作,旅行社行业将自身承担的税负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将面临旅游费用整体提价7%以上。主要原因在于: 

1)成本项目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费虽然已经“营改增”,但根据已经实行的“营改增”政策,旅行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2)餐费、门票、“农家乐”住宿等其他费用项目因较为零散,即使“营改增”,取得专用发票的难度也较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3)如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涉及的签证费、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账单等只能取得当地账单或收据。 

旅行社行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将完全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下税负相比有十数倍的提升,是旅行社企业自身无法承担的,只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二、对旅行社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基于上述现状及影响,我们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1)将旅行社行业划归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类行业,全行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印制发票。 

2)参照现有营业税政策,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即保留原来的差额纳税政策。此类旅游类成本票据因金额零散,票据量大,且机票、火车票、签证费等均为游客个人抬头。建议按照现有营业税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业将每张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验。 

3)营业收入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的差额(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对于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及费用,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2、对上述建议的具体解释 

1)发票开具政策 

将旅行社行业归口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类行业,反映了旅行社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也杜绝了企业利用旅行社对其差旅、奖励旅游等费用类支出进行超范围进项税抵扣的现象。 

2)差额抵扣税基 

沿用现有税基政策,对旅行社行业的税负及操作习惯等影响均最小,也避免行业整体提价带来的价格波动。 

    建议对抵扣政策的行业准入严格规定,即没有旅行社资质的企业严格执行不得扣除旅游类成本的政策。 

未来应根据旅行社经营许可类型进行划分,对于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业务的旅游企业,可扣除的旅游类成本包括境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及旅游场所费用、地接社接待费。需要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对于经营出境业务的旅游企业,增加可扣除的旅游类成本包括签证费、境外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及旅游场所费用、地接社接待费、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等,并附上能够证明其成本支出的当地有效凭证。 

关于上述所说的有效凭证,境内主要指税务机关印发或监制的发票、自印发票等;境外主要指账单、收据、相关境外汇款凭证以及国内代理机构或代收款企业开具的委托书及发票。 

3)其他进项税发票抵扣 

假设未来实现差额抵扣税基,旅行社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6%,较现行营业税率增长一个百分点,按收入计算,税负约为0.4%-0.5%,仍较现行税负有所提升。我们建议对于除正常成本项目外的其他附加服务、资产采购、接受劳务等在执行差额税基政策基础上,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现行政策进行进项税抵扣。 

目前涉及的相关项目主要包含:旅游过程中提供拍摄等附加服务、旅游用品的租赁与购买、由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对旅游线路进行的各种线上线下广告宣传以及企业自身IT建设采购资产等。 

我们衷心希望贵部、局能够听取我会意见和建议,真正在国家“营改增”的政策下使旅行社行业减轻税负。 

特此致函

 


中国旅行社协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