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本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8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加速折旧的处理办法 
  据介绍,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固定资产,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而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首先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对适用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98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两种折旧计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 
  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