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修改哪些规定
国家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由于企业研发活动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在实施该项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该项政策成为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个热点,反映出该项政策仍存在改进空间。
技术创新由研究开发活动来实现,研发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实施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延续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具体政策执行口径。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调动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但由于研发活动本身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具有复杂性,使该项政策成为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个热点,近几年的征管实践也反映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仍存在改进空间。
一、现行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研发领域限定过严,限制企业技术创新。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简称“两个领域”)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虽然“两个领域”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某一时期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高新技术科研方向,但随着科技迅猛发展,企业的研发活动领域随市场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拓展,而目前执行的“两个领域”项目还是2008年前出台的标准,一直没有补充更新,难以适应经济科技发展步伐。许多企业结合本行业科技发展前沿确定的研发项目较“两个领域”中列举的项目更高端更先进,但由于未列入“两个领域”列举项目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由于“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两者界限不够明确,税务机关没有能力作出专业判断,一般根据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而一些科技主管部门为完成地方政府科技考核指标或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对企业往往大开绿灯,失去了本应有的科技权威部门鉴定把关的作用,同时加大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因此,应考虑进一步细化“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的界限标准,便于税收优惠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缺乏限制境外研发规定,不利于企业本土创新。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但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在能够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明细表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由于没有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发生地做限制性规定,使该政策失去了对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在近几年的征管实践中发现,许多大型外资企业将研发团队设立在其境外关联公司,外资企业的高端核心研发项目大部分委托境外关联公司完成,以实现外国企业对核心技术的垄断和控制,中国企业彻底成了跨国企业的“制造车间”,没有多少技术创新,却凭外方复印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活动只有在我国境内发生,其在技术外溢性、人才培养和对产业的推动上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境内研发。
事实上,随着全球科技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国对研发资源的争夺也呈现白热化。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要求相关研发支出必须是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以吸引和激励研发资源向本国聚集。即使允许享受优惠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境外开展,也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
建筑施工行业研发费归集标准的合理性鉴定难度大。一般行业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研发机构,单独设立一个试验车间,进行项目研发,容易区分研发支出与生产性支出,而建筑施工行业有其特殊性,大部分研发活动的过程与工程项目建设密不可分,研发投入是否合理,税务人员无法判断。
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出具专项鉴证报告,企业提供的归集表缺乏法律效力。研发费用的归集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其专业性远胜过资产损失的归集汇总,现行税收政策要求资产损失出具专项鉴证报告,而对研发费用归集却没有必须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要求,只是在财税〔2013〕70号中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业鉴别,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鉴证报告,以增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布不平衡,需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计数字显示,企业研发支出高度集中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投入。同时,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2013年度天津市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中共有529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从理论上讲都应有研发投入,而其中只有313户企业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反映出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认识不到位,或研发费用核算管理不能满足享受政策的要求,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相关企业也应逐步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管理。
二、如何让优惠政策效果更好
取消研发领域限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议取消研发税收优惠的领域限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应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方式进行政策激励,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组合拳,“点面结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进一步明确“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界限标准,由科技部门制定容易操作的具体标准,以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贯彻执行。避免一项政策多部门审批,政策标准不清晰,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发生。取消现行政策规定的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规定,只要企业对其自身业务有实质性改进即可认定为研发活动。
取消对境外研发的税收优惠,规定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中国制造”的出路在于通过进行境内自主研发,提高“中国制造”的内涵和质量,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因此,我国应从政策上支持境内研发活动,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限定在中国境内。同时,针对部分研发活动在中国境内尚不具备条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享受优惠的境外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规定上限,如10%,并要求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议对建筑施工行业工程项目建设与研发项目不能准确分清的研发投入,不能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对能够单独准确核算的和施工工程联系紧密的施工工艺技术研发投入,应先到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对研发投入占工程总造价实行比例控制,使其既能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创新,又避免出现随意加大加计扣除基数滥用优惠政策问题,合理运用优惠政策激励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促进企业规范研发费用核算。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有义务拓宽宣传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比如,可在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专门设立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专栏,进行专题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
为了准确核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避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涉税风险,督促企业养成对研发费用施行按项目专账管理的习惯。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尽量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保证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督促企业加强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于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的专业分工不同,财务人员有必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保证研发费用的归集更加合理,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应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项目进行涉税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同时,注重加强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管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