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涉农税制的评估与改革趋向思考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29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发达与否关乎国计民生。每年的1号文件,大多围绕“农村、农业、农民”作出规定,凸显“三农”的重要性。为扶持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994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20余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发展。应进一步完善涉农税制、鼓励农业发展,让涉农企业真正享受到政府改革释放的红利。

一、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弊端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综合性。目前,涉农优惠政策均是从某一方面考虑农产品行业的特殊性,而给予照顾性优惠,但对农产品行业整体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综合统筹考虑并作出全面规定的政策。如目前实行的核定扣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增值税自开自抵风险,但发票仍由企业自行开具,价格掌握在企业手中,并不能有效控制企业虚抵现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成本时仍然是凭票计算扣除,虚增成本现象得不到解决。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随意性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规定购进农产品由收购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按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涉农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予以抵扣的问题,这一规定人为制造了一个增值税链条扣。实践证明,此链条扣的松紧程度掌握在企业手中,企业想开多少就开多少,或根据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而开具收购发票,使之成为收购者的“避税伞”,更有甚者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农副产品数量、价格不易控制,易损耗且难以盘点,即使发生损失企业也不按规定进行损失处理;投入产出比的不同使企业以成份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虚增生产成本,制造购进与耗用的假象平衡。上述情况,增加了税务部门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税务人员苦不堪言。

()抵扣与销售计税价格不同,虚增企业所得税利润。由于收购时成本为含税价格减去按成本价格计算出的增值税,而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导致农产品购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表现为虚增利润。如100元收购的农产品,成本为87100-100×13%)元,假如按100元原价销售,销售收入为88.5[100/1+13%]元,显示企业盈利1.5元。其实,企业100元购进、100元销售,增值税应纳税额-1.5元,但却盈利1.5元。

()核定扣除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为解决部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不实问题,2012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对部分涉农行业采取核定扣除办法,目前河南省已对11个行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该办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乱抵扣现象,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如部分酒厂既产勾兑酒又产自酿酒,在销售往往无法分清时,核定扣除办法也无法适用,增加了政策落实难度。部分企业账务处理不健全,如不准许其抵扣,企业无法负担高税负;但按核定抵扣方法其又不符合规定,尤其是部分销售额达到标准、强制认定的企业,本身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按17%税率征税后,企业会隐瞒一部分业务,隐瞒销售收入,导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实。执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看似公平,但对部分受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制约的小型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公平。因为其原材料耗用高于规定的标准,耗用多而抵扣进项税额少,无形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企业地发展。

从增值税原理解释,购进时负担13%的税款,可以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受益,国家受损。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其目的是杜绝农产品虚开虚抵现象,但由于缺乏后续管理,虚开虚抵问题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一高一低”,即人为提高购进单价、降低销售价格,在不改变销售总额的前提下,可以抬高销售数量,以上必定会抬高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以致国家税收地流失。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不再凭票定率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不再索取进项发票,此举虽然不影响对农产品进行税额的核定,但从增值税链条式管理来看,不取得增值税发票上一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在本环节又核定了进项税额,增值税管理出现漏洞。

()增值税免税政策存在缺陷。一是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不彻底。如农机只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免税,而生产环节不免(退)税,无形中就将这部分税收负担转嫁给了农业生产者,致使农民享受政府改革释放的红利打折扣。二是免税政策稳定性差,缺乏政策的严肃性,表现出应急性。三是相关免税政策文件较多,查找起来存在困难。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税负偏高,造成税负不公,税法缺失刚性。此类企业购进农产品适用13%的抵扣率,产品销售则按17%的税率,造成高征低扣,税负偏高。即使企业没有附加值也有可能产生应纳税款,造成税负较高,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甚至限制企业正常运行。如烧鸡、肉类等熟食加工、皮张加工及一些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如果原价进、原价出,即使在本环节未实现增值,也要缴纳1.53%[价格÷(1+17%)×17%-价格×13%]的增值税。但实际情况是在企业任意开具收购发票的前提下,最后都通过虚开虚抵做了平衡。问题是如果不这样平衡一下,购入农产品成本高的企业就有经营不下去倒闭的可能。如肉类加工企业,在不考虑人工,电费等因素的情况下,按付出100元购进计算,购进时抵13元,销售时按收到100元,销项税为14.53,应纳税1.53,此时企业净赔增值税。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偏离了惠农的初衷,利益流向经营者。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企业自开自抵行为基本与农民的销售行为无关,只是为企业虚开虚抵、多列成本、少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提供了便利,企业直接受益。市场经济下,农产品市场开放,价格的决定权在收购者,而生产销售者只有被动选择权,免税优惠最终由收购者享有。部分农资、化肥、农机等的免税优惠,基本与购买使用者(农民)无关,农民并未得到好处,受益人仍然是经营者。

二、下步涉农(增值税)税制改革趋向

鉴于上述原因,应及时调整现行涉农增值税有关政策。调整方向概括为:统一税率,该征的征,该免的免,该补的补,征、免、补三条线并行,互不交叉。

“统一税率”,就是每一个纳税环节税率均为基本税率17%,取消农产品13%低税率抵扣政策。

“该征的征”,就是还涉农增值税一个完整的链条模式,实现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讲就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持村委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土地承包证明、合同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税部门(或国家另指定部门,下略)进行开具发票,同时缴纳3%(借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增值税,购买方凭取得的此类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抵扣17%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按不含税价的17%进行计算抵扣,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上直接按价税分离法计算后体现在发票内容中(该发票可以用专用发票来代替,由购买方进行认证抵扣,这样可以防止假发票);农业生产者可以凭开具的发票、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凭证到当地(发票开具地或税款征收地)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财政部门可以据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一定的资金用于支付农业补贴和农业建设。

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目前“产粮大县,财政穷县”的现状,增加产粮地财政收入,体现了农业收入与财政收入的一致性;农业生产者在缴税地领补贴,收支地一致,不会打乱财政收支秩序;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和购买者凭票抵扣的政策既鼓励了农业生产者积极开具发票,同时对未办证的流动贩卖农产品者也是一个很好的限制;补贴的方式使当地财政和农业生产者成为国家支农、惠农的直接实际受益人;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纳税意识;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取消自开自抵,能有效杜绝虚开虚抵,增值税链条实现完整对接,降低了管理成本和执法风险,税收刚性得以体现。

“该征的征”,即通过税务机关为农业生产者开具发票,同时征收增值税,其他涉农企业均按17%抵扣进项税额和计算销项税额,每个环节都进行征税。

虽然农业生产者缴纳了3%的税收,但可以通过补贴的形式予以返还,农业生产者利益并不会受损,同时可以改善目前各种免税政策导致许多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

另外恢复农资等一系列免税政策规定,恢复征税,将这些税收用于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

“该免的免”,主要指对部分农业机械生产者,可就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免征或减征部分增值税。因其生产的机械设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管其销售给农业生产者还是销售给其他经营者,均在生产环节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其他环节不再免征或减征,体现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

“该补的补”,为体现国家对“三农”的支持,当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者开具发票缴税的完税凭证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定期依当地财政部门的补贴支出与税款收入对农业生产地进行一定的财力补给,以支持地方财政补贴支出与农业发展。

通过上述各环节的运行,实现征、免、补三条线并行,互不交叉。使得税收征得不再拖泥带水,免的更为彻底、到位,财政补贴更进一步体现对“三农”的真正支持,且这种支持会让农业生产者直接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