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的税务筹划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了试点范围。某运输公司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提供货物搬运、仓储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货物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搬运、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像这种一项业务的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税率的混业经营,应如何纳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案例简介
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仓储搬运服务。2014年2月份,该公司取得货物运输服务收入600万元,仓储搬运服务收入200万元。假设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价,城建税税率成为7%,教育费附加3%,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案1:若该公司未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则应缴纳的增税额=(600+200)×11%-30=58(万元)
方案2:若该公司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则应缴纳的增税额=600×11%+200×6%-30=48(万元)
两种方案增值税附加相差=(58-48)×(7%+3%)=1(万元)
则该公司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后少缴增值税及附加=58-48+1=11(万元)
二、筹划分析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经济业务,减少核算造成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选择性的将非主要业务进行外包,一方面能增加可抵扣进项额,减少需缴纳的增值税,在享受专业服务同时,还可因为抵扣链条延长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把相关业务分离成立子公司的形式(如将原来单位内部运输队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法人),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