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8

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国 境内,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以前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企业使用。这里所说的总机构, 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换言之,我国税法中所指的法人总机构与其他国家税法中提到的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基本上是一个概 念。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原税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上是法律标准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二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判定为中国的税收居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就是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上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并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注册地标准与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修改为具备条件之一即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从而使我国的税收管辖权更加广泛,更有 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