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与协调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8

与自然人一样,各国法律对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类标准:

1.注册地标准(也称作法律标准)。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注册地标准比较直观,容易判断,但也最容易被纳税人滥用,以逃避居民纳税义务。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运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关键是 要确定什么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活动。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的通行做法是看公司权力由谁实际掌握和运用,而不是看公司的章程对权力的使用如何规定。这里的公司 权力,包括公司的财产权、公司财产的取得和处置权、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权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一般认为,上述权力的使用地应为掌握这些权力 的人的居住地或这些掌权人经常开会以运用公司权力的地方。而在许多国家,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着公司的上述重要权力,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根据公司董事的居 住地或公司董事会的开会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进而确定该公司是否为本国的法人居民。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员跨国流动的便捷,公 司可以通过改变董事会开会地点或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等轻易改变管理和控制地,从而避免成为一国的税收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所谓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与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标准相比,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本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该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的国家比较少,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